梁平一下捉了三四个卖毒品的,都才20多岁…个个都是典型的脑壳进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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梁平城事
人生有无数的第一次
但毒品绝对一次都沾不得
这玩意害人害己~
几个25岁的小伙人人脑壳进水:
几个从梁平跑到万盛
买回2700元毒品来卖
货刚出手就遭抓了
大家不要抱侥幸心理去干坏事
警察属黍绝不是吃素的
插图:摄图网
渝梁检刑诉〔2020〕50号案件回顾
经依法审查查明:
被告人霍某某明知杨某某、王某某欲以贩卖毒品获利,居间介绍二人从被告人金某某处购买毒品。
2019年11月23日,被告人霍某某、杨某某、王某某搭乘张某某驾驶的渝AP3***号轿车从本区出发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**巷**栋**号被告人金某某的住处,购买价值2700元人民币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(冰毒),后返回本区对毒品进行分装予以贩卖。
2019年12月4日19时许,被告人杨某某、王某某与聂某某通过电话联系约定在本区**街道**咖啡店内,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一包疑似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聂某某。
三人交易完毕后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,民警从聂某某身上查获其购买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(净重0.69克),在被告人杨某某处查获毒资400元人民币。经检验,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。
2019年12月5日,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杨某某的指引下到重庆市梁平区**街道**路中国黄金二楼出租房内将被告人霍某某抓获。
2020年1月8日,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万盛派出所民警,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**路**酒店**房间内将被告人金某某抓获。
被告人杨某某、王某某、霍某某、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。
公诉意见
本院认为,被告人杨某某、王某某、霍某某、金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,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0.69克,四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、第四款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被告人杨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,系立功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被告人杨某某、王某某、霍某某、金某某认罪认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的规定,可以从宽处罚。
被告人杨某某、王某某、霍某某、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坦白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,可以从轻处罚。
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,并处罚金六千元;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、霍某某、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六千元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此致
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
检察官:于**
2020年3月17日
被告人情况
被告人杨某某,男,1994年**月**日出生,身份证号码5002281994********,汉族,初中文化,无业,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**镇**村**组**号,住重庆市梁平区**街道**街**号。
因涉嫌贩卖毒品罪,于2019年12月5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,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,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。
被告人王某某,男,1994年**月**日出生,身份证号码5002281994********,汉族,小学文化,无业,住重庆市梁平区**镇**村**组**号。
因吸毒,2015年6月12日被原梁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,于2019年12月5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,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,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。
被告人霍某某,男,1994年**月**日出生,身份证号码5002221994********,汉族,小学文化,无业,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**镇**村**洞**号,住重庆市梁平区**街道**商贸区“中国黄金”楼上出租房。
因吸毒,于2019年2月5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。
被因涉嫌贩卖毒品罪,于2019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,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,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。
来源: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。
不代表本平台观点,勿对号入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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货刚出手就遭抓了
大家不要抱侥幸心理去干坏事
警察属黍绝不是吃素的
插图:摄图网
渝梁检刑诉〔2020〕50号
案件回顾
经依法审查查明:
被告人霍某某明知杨某某、王某某欲以贩卖毒品获利,居间介绍二人从被告人金某某处购买毒品。
2019年11月23日,被告人霍某某、杨某某、王某某搭乘张某某驾驶的渝AP3***号轿车从本区出发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**巷**栋**号被告人金某某的住处,购买价值2700元人民币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(冰毒),后返回本区对毒品进行分装予以贩卖。
2019年12月4日19时许,被告人杨某某、王某某与聂某某通过电话联系约定在本区**街道**咖啡店内,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一包疑似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聂某某。
三人交易完毕后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,民警从聂某某身上查获其购买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(净重0.69克),在被告人杨某某处查获毒资400元人民币。经检验,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。
2019年12月5日,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杨某某的指引下到重庆市梁平区**街道**路中国黄金二楼出租房内将被告人霍某某抓获。
2020年1月8日,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万盛派出所民警,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**路**酒店**房间内将被告人金某某抓获。
被告人杨某某、王某某、霍某某、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。
公诉意见
本院认为,被告人杨某某、王某某、霍某某、金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,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0.69克,四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、第四款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被告人杨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,系立功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被告人杨某某、王某某、霍某某、金某某认罪认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的规定,可以从宽处罚。
被告人杨某某、王某某、霍某某、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坦白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,可以从轻处罚。
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,并处罚金六千元;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、霍某某、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六千元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此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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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察官:于**
2020年3月17日
被告人情况
被告人杨某某,男,1994年**月**日出生,身份证号码5002281994********,汉族,初中文化,无业,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**镇**村**组**号,住重庆市梁平区**街道**街**号。
因涉嫌贩卖毒品罪,于2019年12月5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,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,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。
被告人王某某,男,1994年**月**日出生,身份证号码5002281994********,汉族,小学文化,无业,住重庆市梁平区**镇**村**组**号。
因吸毒,2015年6月12日被原梁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,于2019年12月5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,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,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。
被告人霍某某,男,1994年**月**日出生,身份证号码5002221994********,汉族,小学文化,无业,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**镇**村**洞**号,住重庆市梁平区**街道**商贸区“中国黄金”楼上出租房。
因吸毒,于2019年2月5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。
被因涉嫌贩卖毒品罪,于2019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,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,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。
来源: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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